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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盔等防护用具出口俄白哈等国家办理什么认证

发布时间:2023-12-21        浏览次数:9        返回列表
前言:头盔根据海关联盟规定需办理EAC认证,海关联TR CU 019/2011盟“关于个人防护设备安全”的技术法规(以下简称海关联盟技术法规)
头盔等防护用具出口俄白哈等国家办理什么认证

头盔根据海关联盟规定需办理EAC认证,海关联TR CU 019/2011 盟“关于个人防护设备安全”的技术法规(以下简称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根据2010年11月18日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联邦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技术法规共同规则的协议制定的。

 制定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在海关联盟统一关税区内对个人防护设备制定统一的要求,强制实施和执行,确进入欧亚联盟区域的个人防护设备的自由流通。


1. 适用范围

1.1.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为了确保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以及防止在关税同盟领土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1.2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个人防护装备,无论其原产国为何,之前未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运行(新的)并已进入流通的个人防护装备。

 
个人防护装备的设计、生产、运营、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的要求受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规定管制。

1.3.在海关联盟技术法规中,个人防护装备的安全是指:

不存在因使用个人防护设备而对人类和环境造成的不可接受的影响,包括制造这些设备的材料的影响;
在操作下列个人防护设备期间,当暴露于有害危险因素时,确保人身安全:

- 机械影响和一般工业污染;
- 有害化学品;
- 电离和非电离辐射;
- 暴露于高(低)温;
- 暴露于电流、电场和电磁场;
- 生物因素(微生物、昆虫)的影响;
- 能见度降低。

产品包装上的标记必须包含:

产品名称(如果可用 - 型号、编码、物品的名称);
制造商的国家名称;
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和商标(如有);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指定,其要求必须满足个人防护装备;
尺寸(如果有的话);
产品的保护性能;
产品的保养方式(如有必要);
生产日期和(或)失效日期(如果确定);
在储存过程中失去保护性能的个人防护设备的保质期;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EAC标志;
限制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如果有)的危险或有害因素的价值;
因用户年龄、健康状况等生理特点限制使用;
根据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3表3确定的防护等级和气候带信息,可以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如有必要);
有关制造个人防护设备所依据的文件的信息;
制造商文档中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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